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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21 14:06:17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5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9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人,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2017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兰香,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7]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尤传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31日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尤传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3月26日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4月6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沿高密市阚家镇西于家埠村后东西水泥路行驶至南北水泥路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的刘丽娜驾驶的鲁V×××××号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受害人刘丽娜陈述、证人王某、李某证言、当事人血样(尿样)提某1、提某2、酒精检测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险单、委托书、110事件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波
人民陪审员  崔金玲
人民陪审员  蔡婴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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