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杨春恒律师 > 取保候审 > 张远强、黄某等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远强、黄某等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5:44:03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05刑初55号
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远强,系韶关大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雄分公司经营人。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安邦,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远强、黄某、陈某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远强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黄某、陈某及其辩护人贾晓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张远强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大量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企业法人信息,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向庞某、耿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张远强指使被告人黄某将其非法获取的600余条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进行修改,后被告人张远强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将该600余条《个人信用报告》以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庞某。
(2)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张远强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400余条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以550元的价格出售给耿某。
(3)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远强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包含有姓名、联系电话的企业法人信息100余条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甲。
(4)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张远强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分多次将其非法获取的10万余条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以237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其中,2017年6月,被告人张远强指使被告人黄某将其非法获取的9万余条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进行修改,后被告人张远强将该9万余条《个人信用报告》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
2、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互联网以共计2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包含有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共计1.7万余条,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6月11日将其中5265条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提供给杨某使用。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书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远强、黄某、陈某均已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张远强、黄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远强、黄某、陈某依法进行处罚。
被告人张远强、黄某、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出售的绝大部分信息是重复、不真实的,被告人张远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贾晓凡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购买的信息属于企业法人信息,该系统对外公开,不属于公民或单位的隐私信息,犯罪情节轻微,未从中获利,未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张远强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大量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企业法人信息,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向庞某、耿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出售,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张远强向庞某出售600余条,并指使被告人黄某进行修改,非法获利900元。
(2)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张远强向耿某出售的400余条,非法获利550元。
(3)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远强向李某甲出通过互100余条,非法获利200元。
(4)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张远强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分多次以23700元将向李某乙出售大量《个人信用报告》。其中,2017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远强向李某乙出售10万余条,并指使被告人黄某将其中9万余条进行修改,非法获利10000元。
2、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互联网以200元的价格分两次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包含有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工商企业登记信息共计1.7万余条,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6月11日将其中5265条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提供给杨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上交违法所得10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其经营潍坊广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推广和信用贷款业务。2016年5月,其通过微信好友“枢纽”(即被告人张远强)买了600条《个人信用报告》,花了900元。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其到潍坊广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至今。2017年12月,其和同事赵群、马良、吴**华、郝文莉、于述亭为了打电话推销公司的车辆质押贷款业务,购买了一些企业法人信息。其向微信好友“枢纽”买了100来条,花了200元。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从事APP开发过程中,从网上买了一些《个人信用报告》,联系上面的客户办理公司业务。其通过“枢纽”买了约4次,每次几百到几千条不等,总数3、4万条。他将电子版发送到其邮箱里,其通过微信转账付款。根据转账记录截图,其向他转账12次共23700元。6月25日、28日,两次转账共10000元,买了10万条。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非法获取了约10万条各类公民个人信息,400条《个人信用报告信息》,给其团队成员联系客户办理公司信贷业务,电话营销其公司的信贷业务。其还将这些信息给过别人。
2015年8月2日,其给QQ号15×××07的人(即被告人陈某)提供了17000条的潍坊地区的工商企业法人信息,其收了他200元。
5、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嘉银(上海)企业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工作,公司从事信用借款业务,需要发展有资金需求的客户,会用一些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资源打电话联系他们。2016年6月,其向微信好友“枢纽”买了约400条《个人信用报告》,花了200元还是300元忘记了。
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陈某是潍坊市企业长青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的同事。2016年6月的一天,其碰见已经离职的陈某,其问他手里没有没在公司时的一些企业老板的信息,后来他向其邮箱发了约5000条企业信息资料。
(二)搜查、辨认笔录
1、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2017年7月8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远强位于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美景园小区30栋1006号家中室进行搜查,搜查出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张远强使用的手机1部、黄某使用的手机1部,依法扣押。
2、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陈某辨认,辨认出杨某是向其索要公民个人信息的女子。
(三)书证
1、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取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接到群众匿名电话报警称,其接到骚扰电话,问其是否有贷款需求,并称身边同事多人接到此骚扰电话,怀疑个人信息被人非法获取。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等人后,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张远强、黄某、陈某,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均系成年人犯罪。
3、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远强处扣押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1台、移动硬盘1个、手机1部;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手机1部。
4、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张远强电子数据截图、个人信用报告,证实从被告人张远强处发现370份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婚姻情况、电话号码、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贷款、信用卡情况。
5、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5月17日,庞某向张远强转账900元。12月14日,李某甲向张远强转账100元,发微信红包100元。
6、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取的陈某QQ邮箱截图、微信红包截图,证实2015年8月2日、21日,QQ号码41×××58,昵称“星期八”向陈某的QQ邮箱发送“企业名单”压缩文件2个、“企业名单1千”压缩文件1个、“潍坊工商局企业信息名单”压缩文件2个。陈某向其两次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00元。
7、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取的李某乙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证实李某乙向张远强微信转账12次共23700元。
8、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李某乙、刘某均已被取保候审,另案处理。
(四)电子数据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网安大队出具的[2017]62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张远强处扣押的移动硬盘中,搜索、查看相关涉案数据,将发现的征信信息数据导出。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远强的供述,证实2015年其在广州市从事贷款中介业务,进行电话营销,符合条件的客户会到其公司委托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其将这些信息留存下来。2015年8月至9月,其多次拿着这些信息在QQ群里面同全国其他地区搞信贷业务的人员信息交换,累计了15万余份。2016年5月后,其不干信贷业务了,想将这些信息资源出售给其他做信贷业务的人。其手里的信息都是2015年查询的,其就用软件更改查询日期后再销售,其妻子黄某也帮其更改,是其教她的,其以每份0.5元到1元不等的价格向外出售。
2017年6月下旬,其向一个微信昵称“舍得,才会快乐”的人出售了10万份《个人信用报告》信息,总价一万元。
2016年5月17日,一个叫“广龙”的人向其购买了五、六百条潍坊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支付了900元,发送到了他373723166的QQ邮箱里,他的微信是×××。
2016年6月24日,一个叫“耿福财”的人向其购买了550余份潍坊地区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他的微信名是“山东你其贷☆耿福财☆”,他通过微信给其转了550元。
还有一个女的,其微信存的名字是“山东潍坊李大萍通商银行贷款&159××××0312”,2016年12月14日其以200元向她出售了一些买车人的信息,具体数量和价格其记不住了。
2、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其丈夫张远强开始弄个人信息的,2015年底其开始帮他一起弄。这些信息有些是他从网上和别人换回来的,有些是他花钱买的。其主要按照张远强的要求利用批量数据更改软件将《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中的查询时间进行更改。
2017年6月,张远强说一名山东籍客户买了十万条《个人信用报告信息》,那些信息都是2015年的,张远强让其逐条改成2017年的,其在家里改了三四天,张远强将信息发给了客户,收了10000元;还有一次是前几天,张远强说有个人要六百条,也是其逐条改的,听说卖了800元。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016年6月,其在潍坊市企业长青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和潍坊天猫家装驿站工作,向微信号×××,昵称“星期八”的人买了一万七千多条潍坊地区的工商企业法人信息,花了200元。
2016年6月11日,其遇见了杨某,她问其之前在长青教育集团工作时有没有企业老板资料信息,问其能不能发给她一些,其觉得自己没用了就答应了,当天其将手头的资料发给了她,总共5265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强、黄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综上,被告人张远强、黄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远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远强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本院扣押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10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敏洁
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