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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任付平、周建爱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本站时间:2022/2/18 13:53:46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刑初195号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周圆圆,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付平,1957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许瑞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建爱,195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临朐县。系被告人任付平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优亮,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临朐县。系被告人任付平之子。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许瑞臣。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部一刑诉(201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付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0年12月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任付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建爱、任优亮的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撤回对被告人任付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建爱、任优亮的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窦秀兵
审 判 员 杨开顺
人民陪审员 张瑞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玉苗